發布日期 | 2016-06-07 |
標題 |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作廢另行開立 |
內容 | 東石鄉蔡小姐來電詢問:開立統一發票時,將買受人名稱寫錯可否塗改?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 銷售稅課羅課長 聯絡電話:05-3621010-300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