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是指有對價之姦淫或猥褻行為。
二、適用對象:
1.法令中所指兒童少年,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2.與兒童少年有性交易之行為優先以本條例處罰之。
三、實施內容:
1.救援:
醫/藥師、護理人員、社工員、臨床心理工作者、教保人
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少年福利業悉未滿十
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即向警政單位
報告。
2.安置、保護:
a.國民中小學發現學生有未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
達三天以上者,應立即指派社工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視情況得安置保護於緊急或短期收容中心。
b.安置保護兒少可至中途學校接受特殊教育。
c.十八歲以上之人,如遭他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本
人意願之方法而性交易者,得請求依本條例安置保護。
3.罰則:
有以下情形將處以罰鍰及判刑:
a.與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
b.以引誘、媒介、脅迫等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為性交易。
c.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影片、
光碟或其他物品等,或意圖營利。
d.犯行被判輔導教育但拒絕或接受之時數不足。
四、諮詢電話:
婦幼保護專線113或報案110。
以上法令內容為概略介紹,詳細內容需以政府實際公告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