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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岡儒律師評論

2021/8/5​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條之探索-由政府公報及司法判決檢索為觀察
楊岡儒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人權委員會召集人)

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舊法為「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在舊法34條規定:「犯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而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罪,泛指「與兒少相關之性犯罪」。

關於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之公告,詳見苗栗縣政府公報101年第8期第2頁、第59頁之公開資料(苗栗縣政府 府勞社工字第1010126631號)例如:李坤龍、張英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之姓名及判決要旨(網址:https://www.miaoli.gov.tw/upload/file/201208130014266169895637.pdf 最後記錄日期:2021.8.3)
 苗栗縣政府公報李坤龍、張英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之姓名及判決要旨
            (圖片1,引用「苗栗縣政府公報101年第8期第59頁」)


由前開公告可知,李坤龍案為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張英樺案為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二者顯然是李案較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

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前開兩個判決,查詢結果如下:

一、李坤龍案、士林地院101年度湖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缺乏)並無該案判決之公開資料。

(筆者註:檢索「李坤龍」,101年度、109年度士林地院均有毒品案件(例如: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審訴字第499號刑事判決、簡易判決則有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 875 號刑事判決)但101年度並無湖簡字第86號該刑事判決,應是涉犯對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而遭遮蔽。)

二、張英樺案、苗栗地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被告張英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04號),判決主文:張英樺犯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張英樺犯刊登引誘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判決處分
   (圖片2網址:https://bit.ly/3yjE1Ji;最後記錄日期:2021.8.3)

該個案所觸犯之法條即為「(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依起訴書所載其犯罪事實為:「犯罪事實:一、張英樺於民國100年月日時分許,在苗栗縣0000住處內,以電腦連結網址為「http://chat.fl.com.tw/」之「UT網際空間聊天室」網站,在「080北部人聊天室」網頁,以暱稱「援分」之方式,刊登引誘、暗示人為性交易之訊息,適為網路巡邏員警發覺循線查獲。」

比對以上兩個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之案例,雖均依照舊法第34條規定於苗栗縣府公告,然於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李案無法查詢,張案可查。申言之,舊法第29條常見情形為「在網路上刊登媒介色情訊息」,其對兒少身心權益影響仍甚鉅,乃至涉及助長情色犯罪型態。但比對重案之兒少性侵等情況,對重案是否仍應公布其姓名及判決案件(適當之內容),還是法院就此遮蔽部分不願意做整理?

法制上,懇請參考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49條等規定,並比對現行實務上社會局(處)之公告(多為補教界或保母等虐兒案件),另請參考臺南地方法院對被告賴晉廷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新聞稿、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59號刑事判決,該案「賴晉廷於106年月A日及B日,2度利用友人甲父託其照顧未滿7歲的甲童之機會,違反甲童意願,對其為強制猥褻及及拍攝甲童猥褻行為」。(網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109%2c%e4%be%b5%e8%a8%b4%2c59%2c20210316%2c2 最後記錄日期:2021.8.3)


筆者觀看《蘇西的世界》該小說,有很深的感觸(蘇西遭到鄰居的姦殺與分屍);同樣的美國的《梅根法案(Megan's Law)》是講述1994年紐澤西7歲女童梅根遭一位具有性侵前科的鄰居姦殺,該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

誠然,先前已有論者提出該條例第29條之修法,但筆者管見認為基於兒少權益保障,該類型之犯罪仍有適用舊法第34條規定必要(34條已刪除);類似或比對之見解,請參考「性侵犯的個資要保護嗎?(葉毓蘭教授)」及「從3年2637人因散佈性交易訊息被判有罪談起(蔡坤湖法官)」。在兩者文章的比對下,很明顯可以發覺此類型的犯罪型態及保障權益的不同層面,但所呈現的一樣是我們對於「網路援交訊息」、「青少年犯罪」、「兒少權益保障之嚴重不足」及「長年網路犯罪型態的憂心」,或可再供省思。

楊岡儒律師謹識  2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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