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13)】第一審法院本應受理而竟諭知不受理,第二審法院得以判決發回第一審法院


 

2010.6.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3667

 

    旨: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不當而撤銷之者,固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惟此所謂諭知不受理係不當,乃指本應受理而竟諭知不受理而言,若其應否受理尚屬不明,而有待於調查始能判斷者第二審法院既亦為事實審,自仍應為必要之調查,殊不得逕予發回第一審法院。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