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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20)】被告自白任意性如未於原審主張並請求調查,則事後不得任指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


 

2010.7.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1578

 

    旨:

 

被告於原審並未主張其在警訊時之自白係非任意之供述請求調查何項非任意性之證據,又別無應就此「自白任意性」為調查之客觀情形,則原審依其所採取之證據及得心證理由之說明,認被告之警訊自白,係與事實相符,而未再為其他無益之調查,自亦與所指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不相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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