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21)】事實審法院,得依自由心證取捨證人證詞


 

2010.7.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1560

 

    旨: 

 

證人劉某等之證言,雖有詳略之不同,但其實質內容並無差異,而證人所為之證言是否可採,事實審法院依法有自由判斷之權,原審採信劉某等之證言,既屬自由判斷職權之行使,上訴意旨又未具體指明其判斷究有違背如何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指原判決採證違法,而據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