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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新聞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勞工新聞(84)】促進性別工作平等及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勞委會不遺餘力


 

2013.3.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標題:進性別工作平等及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勞委會不遺餘力 

 

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保障勞工權益,向來是勞委會推動的重要政策之一;尤其對於派遣勞工的權益保護,勞委會更不遺餘力,除逐年執行專案勞動檢查、處罰不法業者之外,並就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所應負擔責任及派遣勞工應受均等對待保障等事項,積極推動立法,以期今(102)年底前可順利完成相關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勞委會強調,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於所有的行業,保障所有的受僱者,派遣員工縱於要派單位遭受性騷擾,亦受該法之保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規定所稱「雇主」謂「僱用受僱者之人、公私立機構或機關。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派遣單位係派遣勞工之雇主,自應負起性別工作平等法上防治性騷擾之雇主責任。因此,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執行職務如遭受性騷擾時,其雇主(派遣單位)於知悉後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如有違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受僱員工薪資調查」,101年人力派遣業平均僱用人數為96,651人,其中女性71,856人、男性24,795女性所占比率為74.35%;女性平均薪資為35,223元、男性34,310元,女性薪資為男性之1.03倍。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人力運用調查」,1015月從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之受僱者559.39千人,其中女性251.80千人、男性307.59千人,女性所占比率為45.01%;男性多從事技藝工作、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合計占61.89%;女性雖以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為主(合計占57.45%),但就同一職業而言,女性之專業人員等高階職業人數均高於男性(詳參附表)。

 

 

 

勞委會表示,向來重視對於派遣勞工的權益,絕不容許派遣勞工在提供勞務的過程遭受不當侵害,因此,一方面制定「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契約書參考範本」等相關指導原則,提醒業者注意外,也自98年起逐年辦理勞動派遣專案檢查的實際行動,展現維護派遣勞工權益的立場,同時督促人力派遣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等相關規定。

 

 

 

另外,勞委會已針對派遣勞工屬三方勞動關係的特殊性進行檢討,就現行各界質疑法制保障不足的部分,例如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性別歧視及性騷擾防治等視同雇主責任等,希望透過立法的方式來具體保障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該會目前正積極與勞雇團體加強溝通,努力化解彼此間的歧異,希望儘快完成派遣勞工「均等對待」原則的適用,加重要派公司雇主責任;並對運用派遣勞工的單位,及其使用勞工的職類、期間等,給予合理的限制,以達到保障派遣勞工權益與促進就業安定的目的。

 

 

 

勞委會呼籲公部門及各企業主,對同一工作場所內的派遣勞工應該與一般員工一視同仁,事業單位場所內公共設施及托育設施,不應拒絕派遣勞工使用,尤其是母性保護之哺乳及托育設施,以提供派遣勞工更友善的工作職場,同時展現臺灣企業愛護勞工之精神。

 

 

 

防治職場性騷擾向為勞委會施政重點,未來仍將針對派遣勞工於職場上之權益加強宣導並進一步研議。另事業單位如有違法之情事,勞工亦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勞委會專線(0800-085151申訴,將立即依法查處及予以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3874bd:235d&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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