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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20)】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建築物室內裝修保障: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草案


 

2012.5.19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室內裝修範本有保障,施工設計好放心!

 

 

 

不論新屋舊宅,為了建構良好舒適的生活空間,國人經常藉由室內裝修來滿足所需的生活機能。不過,室內裝修的設計與施工,涉及一定專業知識技能,且費用不低,倘遇到不肖的黑心業者,消費者往往成了冤大頭。例如近來有媒體報導,消費者買了內湖區的豪宅,支付了300萬元的設計費與工程費,業者不斷要求追加費用,並且施工有嚴重瑕疵,不知如何解決。另統計去(100)年度消費者申訴案件,「室內設計及裝修」類的糾紛達226件之多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了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導正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市場秩序,日前已經審議通過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研擬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承攬契約書範本草案」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委託契約書範本草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儘速函請內政部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預計最快可於6月上路實施,新訂內容與消費者權益息息相關之重點如下:

 

 

 

一、為避免業者為空殼公司,欠缺室內設計及施工專業,明定業者不得將工程全部轉包。如有違反,消費者得終止契約。

 

二、為避免業者於施工後漫天要價,本契約範本明定工程範圍、內容及價款須經消費者同意後增減

 

三、為避免業者拖延工程進度,明定業者如未於期限內完成工程,應按日給付工程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得由消費者於應支付給業者之工程款中扣除。

 

四、為避免業者要求消費者一次繳清費用後延宕設計服務期間,明定業者於完成一定階段工作並經消費者確認後,方得請求給付相當比例之服務費用

 

五、為避免業者未按照施工期限完成工程,或經雙方驗收發現瑕疵而拒不改善,明定消費者如遇前述二種情形,除得要求限期完工或限期修繕(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修繕,消費者可委託第三人修繕,所生費用由尚未撥付之款項支應)外,消費者亦有終止契約之權利。

 

 

 

消費者與業者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得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未能獲得妥適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又本契約範本另明定,消費者亦得於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法院調解,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以解決相關消費糾紛。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041FD45E381CA86C

 

最後紀錄日期:201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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