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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22)】暑假離島度假旅遊:搭船旅遊或返鄉之保障:(離島)船舶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


 

2012.6.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搭船旅遊、返鄉更有保障

 

隨著夏日的來臨,民眾到澎湖、小琉球、綠島或蘭嶼等離島度假旅遊旺季也即將展開,然而如果遇到颱風威脅,導致原預定的航程臨時取消,或者船票有無包括保險等,是消費者選擇搭船旅遊時常有的疑慮;為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3次會議業已討論通過,交通部所研擬「臺灣本島與離島及離島島際間固定航線載客船舶運送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將成為船舶運送業與乘客間契約之準則,訂定重點如下:

 

一、發航前退票手續費不得超過10%:

 

乘客得於航班發航前,向運送人或原售票業者憑票辦理退票還款,並應支付之退票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票面價額10%);但如乘客係因死亡、疾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於發航前需辦理退票者,業者不得收退票手續費。

 

 

 

二、運送人有變更、增減航班或停航時應通知旅客,否則旅客得請求退票,並請求支付違約金:

 

運送人應依票載或公告事項發航,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任意變更。又如有變更、增減航班或停航時,也應以顯著方式即時公告及利用有效方式通知乘客;運送人如有違反上述之變更、通知規定者,乘客得解除契約,辦理退票,並得請求運送人支付違約金(最高不得逾票面價額20%)

 

 

 

三、可歸責於運送人事由之停航時,應為必要措施:

 

如係屬可歸責於運送人事由之停航,運送人除應及時公告週知外,並應立即協調安排乘客改搭其他船舶,或提供必要之飲水、安排膳食住宿

 

 

 

四、運送人對於乘客託運行李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託運行李中受損的物品,如經乘客報值的錢幣、珠寶、可轉讓之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者,運送人應依報值的額度負損害賠償責任

 

()運送途中如因託運行李中的易碎、易腐物品導致行李全部或部分毀損者,運送人除非能證明係因不可抗力、運送物之性質或乘客之過失所致者外,應負賠償責任。

 

 

 

五、運送人應為每位乘客投保不得少於200萬元之人身傷害保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將儘速函請交通部於旅遊旺季(6)來臨前,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期能在消費者保護法立法精神下,保障搭船乘客之權益,衡平搭船乘客與業者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2AB9E27F715E6DEC

 

最後紀錄日期:201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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