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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28)】行政院消保會針對市售酒類抽驗結果:市售酒類之包裝標示及衛生標準檢驗全部合格!


 

2012.7.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市售酒類之包裝標示及衛生標準檢驗全部合格!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針對市售國產酒類進行標示查核、成品酒類衛生標準(甲醇、鉛、二氧化硫)及原料取樣檢驗後,發現市售酒類之包裝標示及衛生標準檢驗全部合格。但國內目前並未針對製酒原料-啤酒花訂定農藥殘留標準,為使業者對於原料自主管理與檢驗有所依循,行政院消保處已請財政部洽請衛生署儘速研訂啤酒花之農藥殘留容許標準。

 

 

 

酒品一向是自用送禮兩相宜的產品,尤其是夏天,冰涼的酒品更是消暑或聚會不可或缺的要角。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了解國產酒品標示、酒類成品及製酒原料是否符合相關衛生及農藥安全殘留標準,於本(101)年3月間指派消保官,會同財政部國庫署(下稱國庫署)、地方政府財政、衛生、農業及消保官等,分別在桃園縣、苗栗縣、臺中市及屏東縣等地,購樣20件成品酒類,及取樣19件原料進行標示查核及檢驗。檢驗結果發現成品酒類之標示與衛生標準雖均符合菸酒管理法等相關規定,但在酒精濃度標示及農藥殘留檢驗部分,卻發現(附表1)編號6之大湖農會酒莊所生產湖莓戀酒精濃度標示與實際檢出值不符(酒精濃度標示為11%,檢出值為12.2%),對此酒精濃度標示超值部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國庫署轉請所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案經國庫署複驗結果符合酒類標示管理辦法規定)。

 

 

 

(附表2)編號128111417之啤酒花則檢出極微量農藥殘留,主管機關國庫署表示因啤酒花國內並無生產,業者係由德國等地進口,並依歐盟標準進行檢驗。本次啤酒花檢驗出農藥殘留值均遠低於歐盟農藥殘留最大容許限量,且啤酒花所佔原料比率僅為啤酒製程0.06%以下;同時經進一步就上述啤酒花製成之酒類檢驗後,並未發現有農藥殘留之情形。然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業者對於原料自主管理與檢驗有所依循,行政院邀集專家學者、民間消保團體成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議決議,請財政部於3個月內洽請衛生署研訂啤酒花之農藥殘留標準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049BCD767BCFAE60

 

最後紀錄日期:2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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