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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66)】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討論通過: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家用天然氣將有範本可循


 

2013.3.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家用天然氣將有範本可循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討論通過經濟部研擬之「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未來公用天然氣事業因進行設備保養而停止供氣一個月內總計6小時以上者應依比例扣減基本費業者派員檢查管線時,不得進行推廣、銷售商品或其他類似行為;消費者逾繳費期限繳交天然氣費,逾期在七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七日起加收之違約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本範本實施後,公用天然氣事業應依本範本修正其營業章程內容,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保障。本範本規範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計量表類型:消費者得依需要選用機械表(每月基本費:新台幣60元)或微電腦瓦斯表(每月基本費:新台幣100元)。天然氣事業應告知消費者機械表及微電腦瓦斯表之差異,即機械表僅有計量功能,微電腦瓦斯表除具有計量功能外,於下列情形,尚有自動遮斷保障用氣安全功能

 

(一)瓦斯供應壓力在三十厘米水柱以下時。

 

(二)發生五級以上地震時。

 

(三)瓦斯流量超過表設計流量二倍時。(第一條)

 

 

 

二、停止供氣之通知及基本費之扣減:天然氣事業停止供氣,除有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外,應事先通知。因發生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停止供氣,在同一個月內總計超過二十四小時者,應按日數比例扣減基本費,以二十四小時折算一日,其未滿二十四小時,亦以一日計。因進行設備保養、修繕或其他工程而停止供氣,一個月內總計6小時以上者,即應依比例扣減基本費。(第三條)

 

 

 

三、管線檢查: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派員為消費者檢查管線,不收取費用。從事檢查時,不得進行推廣、銷售商品或其他類似行為。(第八條)

 

 

 

四、計量表失準之處理:消費者或天然氣事業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由天然氣事業現場勘查,勘查結果其準確度超出法定公差時,即由天然氣事業免費更換計量表,並按勘查結果重新核算至少最近三期氣費。(第十條)

 

 

 

五、計量表故障時天然氣費之推計:計量表無法正確計算天然氣使用量時,天然氣事業應依下列方式計算最低者推計之

 

(一)前一年度同期用氣度數。

 

(二)前三期平均用氣度數。

 

(三)前六期平均用氣度數。(第十五條)

 

 

 

六、逾期繳費違約金:消費者逾繳費期限繳交天然氣費,逾期在七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七日起至第十四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十四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達二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者,依應繳天然氣費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第十七條)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242D252AF85D937D

 

最後紀錄日期:20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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