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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5【高雄-帝謙法律事務所/最新消息(本所)】【全國律師月刊文章】貧女8403哭泣的止息,從悲慘世界到充滿關懷:民訴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評析
內容
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20年10月號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楔子: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以下簡稱公約),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本法。首先我們來觀察該法的幾個條文:
1.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2 條
)。
2.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
會對公約之解釋(第 3 條)。
3.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
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第 4 條)。

準此,訴訟主體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如何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避免其遭受不利益?
我們從2020年9月24日一則司法院充滿溫馨的新聞稿談起:
「(標題)貧女8403不再哭泣,司法院院會通過訴訟救助修正草案:
司法院院會於今(2020/9/24)日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貧困的兒童、少年提起民事訴訟並接受訴訟救助,於官司結束後,本應受徵收的訴訟費用有機會免還或少付。...司法院表示,會更積極地掌握實際案件中出現的問題,並隨時檢討法律規定,以充分反映人民需要,維護人民合法權益 。」

關於司法院該次修法草案 ,筆者萬分肯定及衷心敬佩,就本次修法草案「在民事訴訟關於訴訟費用負擔制度上」對於「兒少權益保護及保障層面上」無疑是一大進步;而就整個修法上整個影響的層面,筆者仍提出一點心得或建議,或許此次修法無法遍及這些內容,但衷心期盼可以注意到這些內容或修法方向,誠心誠意期盼於法制上能更充足此類個案的權益保障。因此,當訴訟主體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如何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避免其遭受不利益?用此角度來觀察民訴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及民訴施行法第4條之6修正草案,是比較適當的方式,也是將來調整修法的方向。

為了保障兒少權益,我們用心來思考一個問題:「訴訟主體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時,如何保障其訴訟上之權益?避免其遭受不利益?」對於「兒童、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等(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代理為訴訟時,常見狀況下,由於訴訴主體之當事人未參與訴訟或對訴訟不了解,乃至無法在該案之訴訟審理上主張權益或保障,對於這樣的案例應充足其訴訟上保障及避免期遭受「不利益」,而如就不利益為完整的觀察應包含國家對於「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法強制執行程序等。以上是我們應深思及針對「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及「未成年人賦予程序保障」最關鍵的思惟基礎。(以上為本文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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