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法令訊息


0000-00-00
2019/8/14 【法官迴避之實務上重要最新見解】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內容

令人讚嘆不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21號裁定(108.8.1作成)。關於「法官迴避」制度,本號裁定理由非常客觀及公正,衷心讚嘆。

理由節錄:
一、按人民得請求受公正而獨立之法院依正當程序予以審判之權利,乃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容之一。#而公正獨立法院尤繫諸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客觀中立與公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 項中段即訂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 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誠然,法官不唯有責亦須 自我期許應依據法律公正而獨立進行審判,然遇法官與案件 有利害關係及其對案件恐存預斷成見之情形,雖不代表裁判 即是不公正,但單是有利害關係及預斷成見疑慮之外觀,便足以腐蝕司法公信力之基礎。因為正義不僅必須被實踐,而 且必須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踐;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平,也難令人信賴。由於裁判為法官之內心活動,其偏見與預斷存否,外界難以全盤知悉,故法 官不僅有責基於採證認事結果,本於法律之確信作出公正不偏之裁判,亦須在外觀上讓當事人或人民相信其係基於客觀 中立與公正之立場而為之,始能激發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 。而為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持司法公正不偏之形象,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規範法官之個案退場機制 ,排除與案件有一定關係之法官於審判之外,期以達成裁判 公平性並維護審級利益。是迴避制度乃是公平審判之基石,#為法定法官原則之例外容許,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權影響重大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7條列舉法官當然應自行迴避之原因, 同條第8 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且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18條第2 款 另設有概括規定。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 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是如有客觀原因,就各種情形,作個別具體觀察,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 之權利者,即構成前開所稱執行職務有偏頗疑慮之要件。 ....前案判決取捨判斷之證據資料復經 本案之第一審判決大量援引,證據評價亦約略等價齊觀,難 謂二案就上揭犯罪事實之調查事證有何重大差異。綜上以觀 ,本件客觀上已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懷疑謝o敏法官就 本案與前案相同之上開事實非無產生預斷之可能,難期其保持空白心證參與本案第二審審判,顯然嚴重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參以原審法院法官人數之配置,應不至於因本案受命法官迴避而造成審判上之困難,為免不當侵害抗告人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增進人民對於司法審判之信賴,謝o敏法官自以迴避本案第二審審判程序為宜。

司法院法學資料網址: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2C108%2C%E5%8F%B0%E6%8A%97%2C921%2C20190731%2C1&fbclid=IwAR2roJJ0SCZRzGE4fYTTFvA4Og_KaUl0rCW-ce5npMfkjGFkVvKeZ4v1jmk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