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303.2 梯級鼻端:梯級突沿的彎曲半徑不得大於 1.3 公分﹙圖
303.2.1﹚,且超出踏板的突沿應將突沿下方作成斜面,該突出之斜面不得大於 2 公分﹙圖 303.2.2﹚。圖 303.1R 最大 16 公分T 最小 26
公分
圖 302.2圖 303.2.1圓角處理彎曲半徑不得大於 1.3 公分 18303.3 防滑條:角鋼diy梯級邊緣之水平踏面部份應作防滑處理,且應與踏步平面順平(圖303.3)。303.4
防護緣:梯級未鄰接牆壁部份,應設置高出梯級 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圖303.4﹚。圖 303.3
圖 303.4防滑條與踏面順平圖 303.2.2此部分不可突出 19303.5 特別規定303.5.1 適用對象:第 2
層以上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240 平方公尺以下者。303.5.2 級高及級深:樓梯上所有梯級之級高及級深應統一,級高﹙R﹚需為 18
公分以下,
建築線(道路或人行道)至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設有引導設施之通路,作為無障礙通路之室外通路應符合本點規定。203.2 室外通路設計203.2.1
引導標誌: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必須於室
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203.2.2 坡度: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5;但 202.4
角鋼diy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地面坡度不得大於
1/10,超過者須依 206 節規定設置坡道。且二不同方向之坡道交會處應設置平台,該平臺之坡度不得大於 1/50。203.2.3 淨寬: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130
公分;但 202.4 獨棟或連棟之建築物其通路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203.2.4 排水:無遮蓋戶外通路應考慮排水,可往路拱兩邊排水,洩水坡度 1/100
- 2/100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
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角鋼diy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2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用以傳達資訊。104.9
觸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