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3.1 入口引導:車道入口處及車道沿路轉彎處應設置明顯之指引標誌,引導無障礙停車位之方向及位置。入口引導標誌應與行進方向垂直,以利辨識。803.2
車位標誌803.2.1 車位豎立標誌:應於室外停車位旁設置
具夜光效果之無障礙停車位標示,標誌尺寸為 40 公分 × 40 公分以上,下缘高度190-200 公分﹙ 803.2.1﹚。803.2.2
車位懸掛、張貼標誌:應於室內無障礙
停車位上方、鄰近牆或柱面旁設置具夜光效果,且無遮蔽、易於辨識之懸掛或張貼標誌,標誌尺寸應不得小於 30 公分×30 公分
以上,下缘距地板面高度不得小於 190 公分。圖 803.2.1 43803.3 車位地面標誌:鐵架diy停車位地面上應設置無障礙停車位標誌,標誌圖尺寸不得小於
90 公分90
公分,停車格線之顏色應為淺藍色或白色,與地面具有辨識之反差效果,下車區應為白色斜線及直線,予以區別﹙圖 803.3﹚。
級深﹙T﹚不得小於 24 公分﹙圖 303.5.2﹚,且 55 公分≦2 R + T≦65 公分。304 扶手與欄杆304.1
扶手:樓梯兩側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 75-85 公分之扶手(圖 34.1)或雙道扶手﹙高 65 公分及 85
公分﹚,除下列情形外該扶手應連續不得中斷。二平台﹙或樓板﹚間之高差在 20 公分以下者,得不設扶手;另樓梯之平台外側扶手得不連
續。 圖 304.1圖 303.5.2R 最大 18 公分T 最小 24 公分20304.2 水平延:角鋼diy樓梯兩端扶手應水平延伸
30 公分以上(圖 304.1、圖304.2.1),並作端部防勾撞處理﹙圖 207.3.4﹚,扶手水平延伸,不得突
出於走道上(圖 304.2.2);另中間連續扶手,於平台處得不需水平延伸。305 警示設施305.1 終端警示:距梯級終端 30 公分處,應設置深度 30-60
公分,顏色且質地不同之警示設施(圖 305.1)。樓梯中間之平台不需設置警示設施。圖 304.2.1 圖 304.2.2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
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角鋼diy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2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用以傳達資訊。104.9
觸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
#63847;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 | 回上頁 | 357 公升外尺寸 mm(w/d/h) 1430/830/2160 1430/830/2160 內尺寸 mm(w/d/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