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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0

公眾使用,應符合 204.2.4 突出物 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


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A205.11 飲水機:建築物內如設置飲水機供公眾使用,應符合 204.2.4 突出物
限制之規定,且其出水口及開關操作高度距地板面應在 80 公分至 100 公分之間,前面及側面之空間符合附錄 1 手可及範圍之規定。
58附錄 3 設施設計指引A301 適用範圍本附錄 3 提供設計者參考。A302 視覺障礙者引導設施A302.1 引導設施藉由覺、語音、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達到引導視覺障礙
者之功能。導盲磚是藉由觸覺達到引導之功能,並非唯一選擇。A302.2 鐵架diy導盲磚之設置須由定向動訓練師或視障服務專業人員進行需求設計與功能性鋪設,以引導行進設施(條狀)與行進注意設施(點狀)組合搭配。

 



動。圖 A102.2.5圖 A102.2.6.1 圖 A102.2.6.2 50A102.3 輪椅正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3.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 , 以 高 度 為 85 公 分 最 適 宜 ﹙ 圖
A102.3.1﹚。A102.3.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桌檯突出小於 50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3.2﹚。A102.3.3 桌檯較大:坐輪椅者正向接近時,如
桌檯突出 50-60 公分,則其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0 公分﹙圖 A102.3.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4 側向接近可及範圍A102.4.1 可及範圍: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且
中間無阻礙物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20 公分,最低高度為 40 公分﹙圖 A102.4.1﹚。圖 A102.3.1圖 A102.3.3圖 A102.3.2圖 A102.4.1 51A102.4.2 桌檯較小: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
桌檯深度小於 25 公分,可及之最大高度為120 公分﹙圖 A102.4.2﹚。A102.4.3 鐵架diy桌檯較大:坐輪椅者側向接近時,如桌檯深度為 25-60 公分時,可及之最大高度為 115 公分﹙圖 A102.4.3﹚。如桌檯突出大於 60 公分,則無法觸及該牆面。A102.5 操作空間:輪椅所鄰之三邊牆壁全部或部分受到限制時,所需操作空間如 A102.5.1 及 A102.5.2。A102.5.1 直行進入:當凹室的深度大

 



104.2 無障礙設施: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使建築物、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及使用,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
路走廊、樓梯、昇降設備、廁所盥洗室、浴室、角鋼diy輪椅觀眾席位、停車空間等。104.3 無障礙設備: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進出
及使用建築空間、建築物或環境。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廁所之扶手、有拉桿之水龍頭等。104.4 無障礙通路: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可使行動不便者2獨立進出及通行。
104.5 動力輔助門: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104.6 點字系統: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104.7 路緣坡道:穿過路緣石或是建在其上的短坡道。104.8 標誌:由陳列的文字、符號、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用以傳達資訊。104.9 觸資訊: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104.10 引導設施: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以引導

 






及使用問題說明使用問題 目標商品 問題說明書櫃難以搬移書櫃的體積大且也笨重,難以移動書櫃上的書容易倒下而折毀書本書櫃   |   回上頁   |   叭鎖﹙圖 205.4.3.2﹚。門把型式圖 205.4.3.1 圖 205.4.3.2圖 205.4.2透明玻璃門告知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