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3.4 洗面盆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507 之規定。1003.5:衛浴設備空間之浴缸或淋浴間之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603、604
之規定。1003.6:衛浴設備空間馬桶、浴缸或淋浴間求助鈴之設置應分別符合本規範504.4 及 62.4 之規定。1004 設置尺寸
1004.1 房間內通路:房間內通路寬度不得小於 120 公分,床間淨寬度不得小於90 公分。1004.2 門:其設置應符合本規範 205.4
之規定。1004.3 供房客使用之電器插座及開關:其設置高度應距地板面高 70-100 公分處,設置位置應距柱、牆角 30 公分以上,並符合 A102.3 及
A102.4 輪椅
47正向與側向接近可及範圍之規定。1005 房間內求助鈴1005.1 位置:鐵架diy應至少設置兩處,ㄧ處距地板面高
90-120 公分處;另一處距地板面 35-45 公分,且按鈕應明確標示,易於觸控。1005.2 連接裝置:求助鈴按鈕訊號應連接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
之深度不得小於 125 公分(不需扣除扶手佔用之空間),且語音系統得增設開關。表 406.6 27第五章 廁所盥洗室501
適用範圍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廁所盥洗室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502 通則
502.1 位置: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502.2 地面:鐵架diy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502.3
高差: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截水溝。
503 引導標誌503.1 入口引導:無障礙廁所與一般廁所相同,應於適當處設置廁所位置指示,如無障礙廁所未設置於一般廁所附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
方向指示。503.2 標誌: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如圖 902.1
之無障礙標誌(圖503.2.1),如主要走道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圖 503.2.2)。
面之中心線左右各 38 公分且距地板面80-120 公分之區域﹙圖 604.3.4﹚。圖 604.3.4最大 38 最大 38圖 604.3.3平面 立面最小
4537604.4 輪椅進入式淋浴間604.4.1 定義:設有活動座椅,可選擇乘坐洗澡用輪椅者直接進入,或移位至座檯之淋浴間。604.4.2
尺寸:淋浴間長度不得小於 150 公分、寬度不得小於 80 公分,前方之無障礙淨空間不得小於寬 80 公分,長 150 公分﹙圖
604.4.2﹚。604.4.3 扶手:除入口側及設置座椅側外,另兩面牆皆需設置扶手,鐵架diy距地板面高度
75 公分,距牆角 15 公分得不設置扶手且入口側邊座椅處應設置高
度 75 公分之可動式扶手﹙圖 604.4.3﹚。604.4.4 水龍頭位置:設於入口對側牆壁,無座位者,可為距地板面 80-120
公分之區域;有座位者,其設置區域以距設座位之牆壁 68 公分之範圍為限﹙圖604.4.4﹚。圖 604.4.3圖 604.4.4圖 604.4.2 38第七章
輪椅觀眾席位701 適用圍設有固定座椅場所之輪椅觀眾席位符合本章規定。702 通則702.1 地面:輪椅觀眾席位的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且坡度不得大於
1/50。702.2 數量:建築物設有固定座椅席位者,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不得少於下表規固定座椅席位數量(個)輪椅觀眾席位數量(個)1751–2000 13超過
2000 個固定椅席位者,超過部分每增加500 個固定座椅席位,應再增加 1 個輪椅觀眾席位。702.3
多廳式場所:多廳式之場所其輪椅觀眾席位數量,應依各廳觀眾席位之固定坐椅席位數分別計
30 公分範圍內,應儘量不設置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如需設置,其水溝格柵或其他開口 | 回上頁 | ; 為求徹底將產品本土化,特與日本廠商合作並獲同意將模具引進台灣,大幅降低成本,提升售後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