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已依規定將該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發生退貨或折讓時,應依規定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並...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將其應受領之薪資所得,假借他人名義申報綜合所得稅,藉以規避其個人稅負,經查獲者,恐涉嫌逃漏稅捐刑責,切勿以身試法。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累進稅率課...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人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無僱用及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者,應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列報薪資支出,除須員工任職於該營利事業...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可使用工商憑證至「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線上申請核發「無違章欠稅證明」,免出門即可快速取得稅務相關證明文...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解散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的結算稅額,惟若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者,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查獲短漏報所得額,即使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為維護自動申報制度,督促營利事業善盡誠實申報之義務,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者列報執行業務費用,應與執行業務直接必要相關,並取具確實憑證及與執行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所,列報執行業務的相關費用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所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more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或分成)不動產建案所發生的廣告費,除應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得相關憑證外,並應按其售價比例分攤認列廣告費。 該局說明,依...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