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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關於數位中介法
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數位中介法,在NCC將草案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後,才告一段落。
 
為何數位中介法會引起如此大的反彈?
首先,數位中介法最大的疑慮,就是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依數位中介法草案第18條第1項規定:「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調查數位
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傳輸或儲存之資訊,認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同條第8、9項「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前,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並向公眾傳達之資訊為謠言或不實訊息,且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之危害,得對該資訊為暫時加註警示之處分,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予配合。但經主管機關考量技術限制或服務型態等因素,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有窒礙難行者,不在此限。前項加註警示之執行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簡單來說,若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例如涉及公共衛生、食品、藥物就是衛服部),認定某言論涉及違法,即可將該言論加註警告標示,提醒閱聽人政府認定此言論涉嫌違法,在等待法院下達裁定期間,該警告標示可以加註長達30天。
此外,針對具有急迫性的案件,該草案第20條則明定法院應設置專責窗口,並應於四十八小時內為核發或駁回之裁定。

上開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會引發什麼問題?
1.對於特定言論標籤化。若在討論較為敏感的議題,某一種觀點的發言全部被加上警告標示,則看的人就會直覺的認定此觀點有問題,在未釐清事實的情況下即產生偏見。
2.寒蟬效應。發表言論一不注意就遭警示並受法院審查,將導致更多人選擇沉默,箝制人民言論自由。
3.加重法院負擔。法院處理各式案件,早已焦頭爛額,若還要審查數位中介平台上的言論是否為真、是否合法,將耗費大量司法資源,可能會擠壓到既有的案件進度,拉長時程,抑或是導致倉促判斷,對於急迫案件所下之裁定,其審查品質有待商榷。
 
總而言之,該草案或許有其立意良善的一面,其主要參考範本為歐盟在歐洲議會通過的《數位服務法》,主旨是加強科技業者市場主導力和大型數位平台義務及責任。然而草案推動過於躁進,對於言論自由侵害極大、執行成本甚高,實難堪認其可通過比例原則之審查。打擊假訊息並非一蹴可幾,貿然推出數位中介法,不但使人民無所適從,若遭有心人士利用,將造成比假訊息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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