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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第三人可以依行政命令對他人帳戶扣款?


民國一○七年一月十八日司法院發布了一份新聞稿,其內容涉及行政命令若是違反法律保留的民事法律關係。
 若甲和乙為依買賣行為,甲交付標的物予乙,乙匯款給付價金予甲後,但因乙和丙有債務糾紛,使甲變為警示帳戶,此時,系爭銀行依金管會之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將甲帳戶的款項給予丙,是否合法?
上述案件中,系爭銀行依據金管會之管理辦法,其性質上屬行政命令,但銀行將警示帳戶內餘款發還第三人之規定,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屬於法律保留事項。
視銀行法第45-2條第三項,僅有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訂定「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之認定標準,及暫停帳戶」之作業程序及辦法,對於上開發還警示帳戶內餘款之行為,已逾越其銀行法所受授權目的及範圍,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
最後,甲得向該銀行主張兩者間有消費寄託關係存在,請求銀行返還帳戶內之餘款。
 
司法院新聞稿案件連結:http://tps.judicial.gov.tw/ms_news/index.php?mode=detail&SEQNO=3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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