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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因應社會高齡化,法院監護宣告增修「成年人之定義監護」
行政院於民國107年09月27日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成年人之定義監護」,有鑑於日、德、美等國均已立法並具備定義監護制度,我國基於社會逐漸高齡化之趨勢,特於民法親屬篇增訂監護之相關條文內容。
為兼顧高齡國人之個人尊嚴及利益維護,未來在意識健全時得自行選任其監護人,雙方經法院公證,並於失去意思表示能力後即刻生效,委由監護人全權代理一切大小事務、代為主張權益,同時亦能減少照顧者家庭之不必要衝突,可說是現行法定監護制度之外多一種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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