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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行政院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行政院於民國110年4月22日院會決議,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訂8種跟蹤、騷擾之行為態樣,包括監視觀察、不當追求、尾隨接近、寄送物品、歧視貶抑、妨害名譽、通訊騷擾及冒用個資,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不過,跟蹤、騷擾之行為定義,需與性或性別相關,以性別暴力為前提,故私人恩怨或債務糾紛、狗仔跟拍等,均不再規範內。
 
行政院表示,期盼能透過專法抑制各種性別暴力行為,針對跟騷行為只要被害人一報案就能透過刑事公權力介入,可即時有效抑制、介入,亦能透過書面告誡行為人不能再犯,若再違反尚有保護令制度,並引入預防性羈押制度。
 
因此,本法施行後,跟蹤騷擾行為將視為犯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警方獲報後,可立即啟動偵查程序,發動拘捕、搜索、建請聲押、羈押替代處分等,同時對被害人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並對跟騷行為人製發告誡書,若2年內再有跟騷行為,被害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均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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