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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05)】直接被害人,方得依法提起自訴


 

2010.5.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742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始得提起自訴,而所謂犯罪之被害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司法院院字一三○六號解釋有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項抑留或剋扣應發給之款物罪,其直接被害者為公務機關之公信,亦即國家之法益,至於得受領該項應發給之款項、物品之人,雖亦因此受有損害,但乃間接被害人,依上開解釋,自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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