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非字第224號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所謂之被告死亡,專指事實上死亡而言,並不包括宣告死亡之情形在內。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