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3年台上字第5222號
要 旨: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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