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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63)】刑事管轄之犯罪地判定,包含行為地與結果地


 

2011.2.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894

 

要旨: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

 

包括行為地結果地兩者而言。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犯罪地之刑事管轄、犯罪行為地、犯罪結果地。

 

 

 

 

 

【附錄法規】

 

刑法第4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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