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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64)】刑法第五條(保護主義)第四款所稱之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


 

2011.3.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872

 

要旨:

 

刑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刑法第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之規定,雖兼採保護主義,但以我國國家、社會、人民之法益為保護之對象;故刑法第五條(舊)第四款所稱有價證券不包括在外國發行流通之有價證券在內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屬地主義、保護主義、有價證券。

 

 

 

【附錄法規】

 

刑法第 5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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