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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66)】刑事判決之更正:主文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


 

2011.4.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抗字第518

 

要旨:

 

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記載之主文(包括主刑及從刑)與原本記載之主文不符,而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者,亦不得以裁定更正,應重行繕印送達上訴期間另行起算。至若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刑事判決、裁定更正、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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