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1955號
要旨:
不動產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准為原物分割確定者,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該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毋待法院另行判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如訴請判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則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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