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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01)】法院判准為原物分割,當事人任何一造均得申請分割登記


 

2010.5.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0年台上字第1955

 

要旨:

 

不動產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判准原物分割確定者,當事人之任何一造,均得依該確定判決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毋待法院另行判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如訴請判命對造協同辦理分割登記,則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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