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29號
要 旨: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係就民法修正前所為之詮釋,自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後,即不再援用。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