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13)】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


 

2010.6.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2629

 

    旨: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夫妻互受扶養權利之順序,既與直系血親尊親屬,自不以無謀生能力為必要。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七八七號判例係就民法修正前所為之詮釋,自民法增訂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一規定後,即不再援用。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