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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民事法專欄(131)】鄰地通行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2010.8.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8年台抗字第355

 

    旨:

 

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九條規定之法意(註:民事訴訟費用法已增列至民事訴訟法中),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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