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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新聞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勞工新聞(32)】行政院勞委會將持續進行研修勞動契約法制,確保勞工權益


 

2012.4.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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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親民黨團日前表示「民國25年就通過的勞動契約法,至今未上路,可用木乃伊法案形容」一節,勞委會表示對於影響勞工權益的勞動契約相關法制,多年來皆列為施政重點,勞委會從未中斷勞動契約相關法制研修工作,與勞工權益相關規範,分別從研修勞動基準法或勞動契約法著手,都是為確保勞工權益。

 

 

 

民國25年國民政府公布勞動契約法,國家適逢西安事變及對日抗戰,國內面臨通貨膨脹,政府盡全力安定社會,因此未明令施行。但為兼顧社會安定及勞工權益,政府隨即著手研訂勞動基準法特別明定勞動契約專章,並於73年公布施行。又於勞動基準法施行後政府即開始進行研修勞動契約法之工作,惟考量勞動契約法內容較為龐雜,於86年政策決定勞動契約法制優先朝向將重點勞動契約議題增訂於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章中,暫緩送出勞動契約法修正草案。

 

 

 

民國25年《勞動契約法》因西安事變,隔年77日盧溝橋事變,隨即對日抗戰等因素而公布未實施,當時的勞動契約只有在民國19年施行的《民法》僱傭章中,對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的勞動契約有基本規定。民國20年實施的《工廠法》,內容則規定了勞動條件訂定的最低標準,並強制雇主履行。民國36年,進入動員戡亂時期,各種勞動契約的相關規定,主要是要維護社會安定,且勞動者的組織權受限,勞方沒有力量與資方自行議定勞動條件,乃透過國家立法的方式來保障勞工權益。此時,即開始研擬《勞動基準法》,該法並於73年公布實施。

 

 

 

《勞動基準法》的勞動契約章節中,有許多內容是取自民國25年制訂但未施行的《勞動契約法》。《勞動基準法》目前是我國規範勞動契約最重要的法律,其中的勞動契約專章條文共12條,內容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勞雇雙方得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與要件、預告期間與預告期間工資的特別規定、勞工資遣費的發給標準等。其立法精神是由國家強制對於勞動條件加以規定,較偏於實質內容的規定;而過去的《勞動契約法》則是規範契約自治,由勞資雙方共同議定的程序法,內容包含雇主義務、勞工義務、勞動契約終止等內容。

 

 

 

面對時代變遷,國內勞動市場的就業型態越來越多元,包括隨著臺商到大陸或其他國家設廠,外派員工日益增加,還有隨著派遣、定期契約等非典型勞動的工作愈來愈多,這些型態的僱傭關係,已經讓過去法令中規範的勞動契約,陸續發生適用問題。勞委會近年來已持續進行相關勞動契約法制研修工作,未來亦將持續進行,並積極聽取各界意見,期待創造兼顧勞工權益及符合經營需求之勞動契約法制。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f86b5cb:1947&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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