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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新聞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勞工新聞(55)】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醒:吊卡車(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2012.8.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吊卡車使用雖便利安全操作應注意 

 

 

 

颱風季節期間,常可見吊卡車進行倒塌廣告招牌或路樹的搶救作業,但據勞委會統計,97年至100年間即發生1212人死亡的災害事故,其中操作不當發生感電、被撞或墜落等意外,就奪走8條人命,勞委會認為這些人為因素本可避免,要求相關業者應依規定操作,否則將處以15萬元以下罰款,一旦發生勞工死亡或3人以上罹災的職業災害時,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吊卡車為積載型移動式起重機的俗稱,由於機動性高、具備載貨平台,應用範圍廣泛且使用頻繁。勞委會表示,業者使用吊卡車進行吊掛作業時,切勿貪圖一時之便,而未將外伸撐座張開,且應注意作業範圍的地盤夠不夠堅實、路肩有沒有崩塌現象,以避免吊卡車因重心不穩而翻覆;在作業過程中,應防止伸臂誤觸活線電路造成人員感電,吊掛物不可通過人員上方(或人員進入)以免發生撞擊意外,遵守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的規定,避免人員墜落等事故之發生。違反規定者,除將面對15萬元以下罰款外,如導致勞工死亡或3人以上罹災的職災時,還可能面對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適逢颱風季節,以吊卡車進行倒塌廣告招牌或路樹搶救的需求大增,為確保作業安全,勞委會特別呼籲相關人員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體:應依規定檢查合格及定期維修保養,確保安全裝置正常運作,相關資料應保存備查。

 

 

 

二、管理:

 

1.發生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時,應停止作業。

 

2.從事吊掛作業,不得超過其吊舉能力(額定荷重)。

 

3.吊掛作業應由具操作資格者擔任,並規定指揮信號及指派專人負責。

 

4.吊卡車之使用以吊物為限,除因受性質特殊無其他安全作業可替代,經採取防止墜落等措施,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經專業機構簽認,否則不得乘載或吊升勞工從事作業。

 

 

 

三、作業前:

 

1.事前調查作業範圍之地形、地質狀況、作業空間、運搬物重量,以採取適當措施。

 

2.確認吊運路線,並警示、清空擅入吊運路線範圍內之無關人員。

 

3.避免於地盤鬆軟支撐力不足場所作業;惟因受地形限制需作業時,應另鋪設鐵板或墊料等補強。

 

4.檢查吊鉤或吊具之防止吊舉物脫落裝置之功能正常

 

5.避免與帶電體接近之範圍內作業,並採取必要防護裝備。

 

 

 

四、作業中:

 

1.吊掛作業時應確實使用外伸撐座,並儘量使其張開至最大極限位置,須注意車體平衡及維持重心穩定,確認與當時外伸量對應之荷重限制

 

2.起重機操作人員將貨物吊起後,不可擅離操作位置。

 

3.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碰撞危害之虞之起重機作業範圍內

 

4.採取正確吊掛用具及確實佩帶防護具。

 

有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安全圖說如附圖24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 5020c 74a : 10c d&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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