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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旅客直接訂房契約即將出爐囉!

 

2009.11.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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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旅客直接訂房契約即將出爐囉!

 

 

 

為避免民眾透過網路、電話預訂旅館或民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定金或全部住宿費;取消訂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手續費等不合理之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函請交通部研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並於1027日審查完畢。範本中明文規定消費者訂房時,業者僅能收取房價一定比例之定金;消費者解約時,業者即需依消費者解約日期離住宿日期之遠近,退還一定比例之定金。嗣後消費者透過電話或網路訂房,將更有保障。前開草案內容,將俟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由交通部予以發布,俾供消費者與觀光飯店、旅館、民宿等簽訂契約之參考,俾利加強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前揭

 

 

 

範本草案重要規定如下:

 

一、定金收取規定

 

乙方(業者)接受甲方(消費者)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___­元

 

方案一:(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十)。

 

方案二:(不得逾約定總房價百分之十五)。

 

惟當業者收取定金時,究採取何方案,將由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決定。

 

二、消費者解約費用之返還規定

 

甲方(消費者)解約時,得要求乙方(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100%。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70%。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50%。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40%。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30%。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20%。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業者)應即無息返還甲方(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詢問,了解訂房規則,如:是否收取定金、可否更改住宿日期或取消退費規定等,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避免發生消費爭議。另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37

 

最後紀錄日期:2009.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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