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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5)】素食摻葷竟是幽靈工廠製造!


 

2009.12.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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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素食摻葷竟是幽靈工廠製造!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為了解市售散裝素食的摻葷情形,於10月間派員會同各縣()政府衛生局人員於臺北市、臺北縣、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傳統市場採集35件散裝素食,並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進行動物性成分檢測。檢測結果發現,素食摻葷(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的情形)的樣品有編號A4素貢丸、A6素丸及B4鮮吉果丸子等3件;檢測結果與外觀包裝標示不符(即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情形)的樣品有編號B3素牛排及D4原味雞丁等2件。相關抽檢樣品的基本資料及檢驗結果如附表。

 

針對本次抽檢結果,本會事後亦派員會同相關縣()政府衛生局人員至違規業者的工廠進行查核,發現生產編號A4素貢丸及B4鮮吉果丸子的「大千有限公司」,其包裝標示地址現場無生產設施,且根據經濟部的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亦查無該公司的相關資料(即俗稱幽靈公司);而生產編號D4原味雞丁的笙如意企業社,其現場衛生條件不佳,明顯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且亦未辦理食品工廠設立許可(即俗稱地下工廠)。上述情事有違食品衛生管理法對消費者的保護意旨,行政院消保會提醒消費者購買這兩家業者的素食產品應多加留意,以避免權益受損。

 

另根據本次檢驗及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會亦將建請行政院衛生署辦理下列事項:

 

一、要求販賣散裝素食的業者主動標示素食種類-現行散裝素食的販售情形,多係拆封自「包裝」素食加以零售,而包裝素食自今年71(以製造日期為準)起依法即須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基於資訊充分揭露之原則,對現行散裝素食的販售宜訂立規範要求販賣業者根據包裝標示主動標示素食種類,以保障茹素消費者的食用權益。

 

二、會同經濟部協助地方政府對轄內食品工廠的輔導管理-按工廠之設立許可事項係各地方政府本於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授權所應辦理的委辦事項。本次查核發現的違規業者,有地下工廠,亦有幽靈公司,可見地方政府對違規業者的資訊亦無法充分掌握,以致平時無法有效管理輔導。為有效強化地方政府對轄內食品業者的輔導管理,避免檢測資源的浪費,宜會同經濟部協助各地方政府就終端食品的檢驗查廠資訊建立共享平台,強化各地方政府對轄內食品工廠的輔導管理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59

 

最後紀錄日期:200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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