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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03)】選購名產,應看原產地而非「地域性」品名之宣稱!

 

2012.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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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選購名產,應看原產地而非「地域性」品名之宣稱!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國人於年假期間至各名勝景點旅遊時,購買名(特)產品應注意食品成分及原產地的標示,勿輕信「地域性」名產之宣稱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組改前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於去(100)年曾針對坊間市售食品品名與成分不符(例如「龍蝦餅」、「雪魚條」、「魷魚燒」、「珍珠蚵」等),或同一工廠製造的食品在各地名勝景點販售,卻都宣稱是在地名(特)產品等,可能造成消費者誤解的情形,邀集學者專家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下稱食管局)等召開研商會議,並獲致若干結論,行政院消保處特別提醒國人,春節期間採買應注意之事項:

 

一、食品品名應與成分相符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避免混淆」;以市售加工食品,如「龍蝦餅」、「雪魚條」等為例,如宣稱之品名與主原料成分不符時,應以實際含有的成分為品名,如龍蝦餅主原料不含龍蝦時,應以其實際所含蝦類(溪蝦)為食品品名;雪魚條如非含雪魚,應以其實際含有之魚類為食品品名等,避免讓消費者產生混淆。

 

      至於食品品名若屬於約定成俗的概念,如:「太陽餅」、「牛舌餅」、「車輪餅」、「佛跳牆」等,則尚不致造成消費者誤解。

 

二、食品包裝應符合原產地標示,勿輕信「地域性」宣稱

 

      市售加工食品倘已標示原產地,則業者於該外包裝上宣稱「地域性」名(特)產等類似字樣,尚難謂違反食品標示等相關規定,如包裝宣稱「淡水」名產,但原產地標示為「桃園縣」,即表示該產品最終加工地為「桃園縣」,並非一般所認知之新北市淡水區,但並未違反相關法規規定。因此,消費者應了解「地域性」名(特)產大多是因應地區性觀光而衍生之產品,並非專有名稱,因此消費者在各地購買名產時應注意原產地標示,而非「地域性」之宣稱,才是明智之舉!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消費者,至各個名勝景點旅遊時,倘要採買各地名(特)產時,仍應看清楚原產地及所含成分的標示,勿輕信「地域性」名(特)產之宣稱,或以品名論斷食品的主成分,以免買到名實不符的產品;相關新聞請逕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ey.gov.tw)>資訊與服務>消費者保護>新聞稿」參閱。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11081AA2EEF28255

 

最後紀錄日期: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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