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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04)】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規範(收取定金不可超過總價10%;解約權及賠償責任)


 

2012.2.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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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產後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收取定金不可超過總價10%

 

 

 

今年恰逢龍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消保處)為保障計劃於今年生育龍子、龍女的民眾,業已審查通過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所研議之「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與「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定型化契約),並經衛生署公告。因此消保處呼籲想好好調養身體與照養嬰兒的產婦,於預訂產後護理機構或坐月子中心時,特別注意下列重要內容:

 

 

 

一、定金之收取是否太高:

 

為避免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收取高額定金,定型化契約規定業者如需收取定金,定金收費不可超過總費用10%。如業者收取的定金超過上述者,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主張超過部份無效。

 

 

 

二、慎選業者:

 

請特別注意產後護理機構及坐月子中心之建物及設備,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規定。

 

 

 

三、業者有無提供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之處所:

 

業者應提供預定產婦或嬰兒預定入住日前後3週之處所,如無正當理由未提供者,除消費者可解約外,業者應應加倍返還所繳交之定金。

 

 

 

四、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前有解約權

 

產婦或嬰兒於進住日之前,如果因為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無法接受業者所提供之服務時得解除契約;此時業者應將所收取之定金,全數無息退還。

 

 

 

除前面原因外,於產婦或嬰兒進住前亦可解除契約;但應依下列規定,賠償業者損害:

 

()於預定進住日之前3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

 

 ()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1日至3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20%)。

 

 ()於預定進住日之前2日至20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30%)。

 

 ()於預定進住日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50%)。

 

()於預定進住日當日解除契約者,賠償定金百分之(不得逾定金100%)。

 

 

 

五、產婦或嬰兒於進住後亦有解約權: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契約規定: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消費者得終止契約。業者應將定金抵充作報酬費用之ㄧ部分,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業者終止契約:

 

產婦或嬰兒進住後,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接受業者之服務者,業者得終止契約,並按已發生之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費用,如有溢收費用,並應退還。另外,業者可向消費者請求契約終止後,依未住滿之日數費用百分之(但不得逾10%),作為損害賠償。

 

 

 

附註:

 

產後護理機構:

 

係指提供一、由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及嬰兒作健康狀況之評估。二、護理人員應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三、產婦健康恢復及嬰兒哺乳。四、照護之教導課程、提供產婦或嬰兒之居住場所。五、提供產婦或嬰兒之膳食、哺乳、衣物及洗滌等項服務之業者。

 

 

 

坐月子中心:則指僅得提供第四項或第五項服務之業者。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ms=24189F087F1BA692&s=ACE7613E11CB93FB

 

最後紀錄日期:201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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