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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38)】未曾向電信業者申辦行動上網服務之智慧型手機消費者,如誤觸上網,可主張不需再付行動上網費用!


 

2012.9.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標題:未曾向電信業者申辦行動上網服務之智慧型手機消費者,如誤觸上網,可主張不需再付行動上網費用!

 

 

 

功能多又新穎流行之智慧型手機,在業者強力促銷下,雖然費用較高,仍受到各地消費者青睞,但隨著愈來愈多消費者選用智慧型手機,此類手機之申訴量亦日益增加,僅以101年上半年統計,此類商品(服務)申訴量即已達103,而其中「出現預期外之高額費用」類高達18.4,此類消費糾紛又以暴增上網費用最令消費者無法認同,因此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於101726日在定型化契約範本增訂「甲方(電信業者)須經乙方(消費者)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之規範,亦即從範本生效(8月中旬)未經消費者事先同意下,誤上行動網路,可以主張不再付費。

 

 

 

本次分析發現「出現預期外之高額費用」之爭議問題,今年上半年未有改善跡象,經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申訴資料」,消費者申訴內容大致可區分為1、第一次使用智慧型手機,因不了解智慧型手機行動上網功能,誤觸上網鍵,造成帳單暴增。2、換了新智慧型手機,沒有把該手機裡面的某功能關掉,致生高額費用。3、原在超商或店家使用WI-FI免費上網,因網路訊號弱,被電信業者較強之行動上網訊號取代,在不知情下產生高額費用

 

 

 

對於上開問題,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往曾以行政指導方式要求業者採取妥適措施。然為有效解決此問題,遂於1017月增訂「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6條第3項規定:「甲方(電信業者)須經乙方(消費者)同意後,始得開通行動上網服務」。亦即日後未向電信業者申辦使用行動上網之消費者,遭遇類似問題時,可據以拒絕付款

 

 

 

面對前述智慧型手機可能衍生之消費爭議,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加強要求各電信業者,於銷售時除應加強功能及收費方式之說明義務外,另外應建立使用行動上網達到一定金額立即以簡訊告知消費者等功能,以提醒消費者注意,避免造成糾紛,引發消費者抱怨。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不要片面聽信業者廣告,應該確實了解各種手機的功能,對於陌生之軟體,不要隨便任意下載使用出國時如想使用手機,請先瞭解手機的各項設定以及計費方式。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或向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A2502950BB5E104E

 

最後紀錄日期:2012.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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