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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69)】行政院消保會公布:大型藝文表演場所建管消防及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


 

2013.4.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公布大型藝文表演場所建管消防及定型化契約查核結果!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為了解國內藝文表演場所建管消防安全問題,確保愛好表演活動民眾之消費權益,日前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台北市等8個縣市之15處大型藝文表演場所之建管、消防14項目進行查核,另外針對國內三大售票系統之定型化契約進行了解,發現只有4處場所全部項目符合建管消防法規要求2大售票業者退換票規定違反民法第122條規定。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13次會議決議,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就本次查核發現之不符合法規事項完成改善,並請行政院消保處規劃就一定規模以上之藝文表演場所進行第二波抽查。

 

 

 

行政院消保處於10223月間會同文化部、教育部、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及地方政府藝文、消防、建管單位及消保官,針對台北市、高雄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苗栗縣、花蓮縣及台東縣等8個縣市之15處大型藝文表演場所之建管及消防14項目進行查核,並針對3家大型售票業者定型化契約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發現下列不合格情形(詳如附表):

 

一、消防安全管理: 9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其中警報設備有4處表演場所不符合規定;避難逃生設備5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未使用具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等物品3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

 

二、建築物安全管理:7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其中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有4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走廊通暢問題有 2處表演場所不合規定;直通樓梯、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事項有 2處表演處所不合規定。

 

三、退換票定型化契約:3家業者全部符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惟發現2家業者不符合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本次查核被列為不合格的項目,截至412日止複查情形如下

 

(一)消防管理部分:尚有葫蘆墩文化中心、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興堂、台南市文化中心、歸仁文化中心及大東文化藝術中心未改善完畢。

 

(二)建管部分:尚有新北市藝文中心及國立台灣體育運動大學中興堂未改善完畢。

 

(三)退換票定型化契約:皆已改善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觀賞表演活動之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ED500071F5823314

 

最後紀錄日期:201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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