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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消費者保護資訊(195)】行政院消保會公布:2013年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及卡式瓦斯罐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大公開


 

 

 

2013.9.1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及卡式瓦斯罐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大公開

 

 

 

鑒於國人於中秋節烤肉時,常以攜帶式卡式爐及卡式瓦斯罐(以下簡稱卡式爐/罐)進行烤肉或烹煮食品,惟市售卡式爐/罐琳瑯滿目,商品標示及品質良窳參差不齊,為維護消費者之健康及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02)年5月間,於台南市、新竹縣、新竹市各類賣場之實體通路及網路、電視購物頻道等虛擬通路,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進行抽樣,各採樣10品牌之卡式爐/,除由標檢局針對市售卡式爐/罐之品質進行檢測外,並分由標檢局依商品檢驗法規定、經濟部中辦依商品標示法規定同時進行標示查核,結果發現10件市售卡式瓦斯罐品質及標示全部符合規定,而10件市售攜帶式卡式爐品質4件不合格,商品標示有4件不合格

 

行政院消保處本次分別就10品牌之卡式爐/罐之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檢測結果如下(詳附件):

 

一、卡式瓦斯罐:品質及標示全部符合規定。

 

二、攜帶式卡式爐:

 

(一)品質檢測結果:

 

11件不符合CNS14529之構造檢查規定,即瓦斯罐誤裝時從接合處會洩漏

 

23件雖符合CNS規定,但消費者若於非通常使用狀態仍有可能裝入預備卡式罐(如消費者以外力強行置入),是為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業者仍有必要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或警語,故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2項規定。

 

 

 

(二)商品標示查核結果

 

1)不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

 

本次查核10件商品,2件不符合商品檢驗法第11條或CNS之標示規定,其中以未標示報驗義務人地址為主要違規情形

 

2)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本次查核10件商品,4件不符合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標示規定,其中以未完整標示製造日期(年月日)、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為主要違規情形

 

 

 

據此,行政院邀集專家學者、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等成立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避免不肖業者魚目混珠,損害消費者權益,已於本年9月中旬第18次會議決議,針對本次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不合格之產品,請經濟部儘速依法處理,並持續擴大辦理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俾充分為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把關。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及使用市售卡式爐/罐時,除確認產品中文標示是否完整、是否貼有「商品安全標章」(如附件)外,同時應詳讀使用說明書,並以正確方式使用,以維護自身健康及安全。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予以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網站(http://www.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保障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1D8343CA77443D7F

 

最後紀錄日期:2013.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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