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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支付命令/假扣押/強制執行】扣押存款命令效力,可以扣押黃金存摺?

2015.11.10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支付命令/假扣押/強制執行】
【扣押存款命令效力,可以扣押黃金存摺?】

 

兔寶寶律師說明:
高等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5 號
研討及審查意見採【肯定說】。(最後該案撤回)

 

1.黃金存摺,仍然是屬於「財產」,
(客觀上可以換價)。

 

2.強制執行上,只是聲請執行法院核發:
「 扣押存款命令 」或「 扣押命令」之程序。

 

【附錄】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
民執類提案 第 25 號

 

會議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律問題:執行法院核發之扣押存款命令:
問題(一):效力是否及於債務人之黃金存摺?
問題(二):倘該命令之效力及於黃金存摺,
第三人應如何回覆扣押結果 ?

 

討論意見:
問題(一): 甲說:肯定說。
黃金存摺係指客戶在銀行開立帳戶後,銀行發給客戶一本存摺,客 戶視銀行當時揭示的黃金存摺牌告價格,在規定的時間內,客戶可 自行決定是否透過親自到銀行櫃台或是自動化設備進行單筆買賣, 亦可與銀行約定以定時定額方式,於每月特定日期購買一定重量黃 金的一種金融商品。參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開戶總約定書第 一點「本約定書適用於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綜合 理財存款、外匯綜合存款、外匯活期存款及黃金存摺」,上述多種 存款及黃金存摺在該約定書中統稱「本存款」。依上開約定書,黃金存摺亦為存款之一種,故扣押存款命令之效力應及於黃金存摺。

 

乙說:否定說。
黃金存摺似為「存款」之一種,惟銀行通常不會派發利息,且有些 銀行(例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甚至規定不得轉讓與設質,與一般 存款性質不同,基本上是一種投資金融商品,故扣押存款命令之效力不應及於黃金存摺,如欲執行,應另行核發扣押命令。

 

問題(二): 甲說:應以黃金的重量即公克回覆。
目前開辦黃金存摺之金融業者皆以一公克為基本掛牌單位,以黃金 重量回覆執行法院扣押結果,可避免日後換價時因價格波動導致與 扣押時價值不符,減少爭議,且方便第三人作業,使其毋需再換算 為新臺幣多少元。

 

乙說:應以黃金的價值即新臺幣回覆。
第三人應將扣押之黃金依扣押當日之牌告價格換算為新臺幣多少元 回覆執行法院,以利執行法院判斷是否有超額執行之虞或有無執行 實益。

 

初步研討結果:
問題(一):採甲說。
問題(二):採甲說。
審查意見:問題(一)(二)均採甲說。

 

研討結果:提案機關撤回。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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