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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生活法律】請問丈夫是否有一定要支付家庭生活費的義務呢?
2014.4.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

請問丈夫是否有一定要支付家庭生活費的義務呢?如果不支付有法條可提告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據民國91年間增訂民法第1003-1條規定,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有3種情形:
1. 依法律規定:然目前尚無其他法律就家庭生活費用分擔之方式加以規範,倘未來有相關規定,才       會有所影響。
2. 契約約定:如您曾與丈夫約定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則依契約內容請求。
3. 在目前尚無法律規定,且您事前亦未曾以契約約定之狀況下,由於夫妻各自為獨立個體,夫妻雙       方對於婚姻共同生活的維持均有責任,然而究竟夫、妻何人需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義務較大,則       需考量您與您丈夫各自的經濟能力、財產狀況、對家庭付出的心力及勞力等等,尚無法一概而           論。

如您與您的丈夫相較之下,您的丈夫工作收入較高,或名下有其他財產,或對家庭、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等等,卻未曾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您可依民法第1003-1條向您的住所地法院提出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之請求,由於此類案件為強制調解案件,待您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先安排調解,倘調解不成立,再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參考法條及實務見解
【民法第1003-1條】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3條】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略)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66號民事裁判】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被告擔任廚師工作月入約四萬五千元,原告在餐廳任職,月薪約一萬四千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觀諸原告與被告所得比例約一比三,原告肩負照護教育未成年子女之重責大任,需較被告付出更多之時間與精力,極其辛苦,依原告付出之心力與勞力換算之,復斟酌兩造所受教育程度、體力健康、經濟狀況與其他生活負擔,兩造之工作收入及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被告應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四分之三,原告負擔四分之一始為合理。

希望這些資料給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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