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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5【高雄-帝謙法律事務所/最新消息(本所)】【本所所長楊岡儒律師專文】如何免除未成年子女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 |
內容 | 如何免除未成年子女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是否可協助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免除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責任? 【以6歲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案例為分析】 該篇專文之全文將刊登於全國律師雜誌2020年5月號(共29689字); 全國律師雜誌該期,預計6月底出版,7月中旬電子檔全文上傳。 導讀: 筆者於民國108年3月間,開始處理一件21年前(民國87年間)當事人甫6歲時擔任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個案,對於一位當時6歲擔任連帶保證人,是否應負擔「連帶保證責任」?關於這個法律問題,基本上無論是法律人或是一般民眾,普遍都是認為6歲時擔任連帶保證人的無行為能力人是不用負擔保證責任的。 「然而,確實如此嗎?」、「(舊法時期)只要一個民事訴訟督促程序的支付命令,經法院核發並未經債務人異議,那麼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當然在法律上為執行名義並且具有強制執行之效力。」以下,我們將討論這個實務上的問題,並且就實務上的案例來做說明。衷心盼望,能透過這則評釋,幫助許多類似的個案(包含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們,在不清楚狀況下擔任契約之連帶證人),並衷心期盼此類問題,能得到妥善及圓融的解決。 後記: 本件自民國108年4月間起訴,之後經程序處理,前後共經歷約一年之時間。 調解成立後,這位(當年6歲擔任連帶保證人,目前已經28歲的)年輕人很開心, 終於可以快快樂樂結婚,快快樂樂生活,不用擔心自己努力工作所賺的薪水或買的房子會遭到強制執行, 望著當事人離去的背影,兔寶內心一陣感動。 衷心感謝,千言萬語,請容兔寶恭敬一拜。 兔寶寶律師/楊岡儒律師 敬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