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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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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27【高雄-帝謙法律事務所/最新消息(法令)】公示送達,得採用「網路公告方式」(不用再以登報為必要!)【行政函釋】
內容 【法律訊息】公示送達,得採用「網路公告方式」(不用再以登報為必要!)

包含國內、國外之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得於司法院及法院網站為公示送達之通知或公告。

司法院院台廳行一 字第 106001459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 

要旨: 
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如認網路為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得
於司法院院及法院網站辦理

主    旨:
請貴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如認網路為通知或公告之適當方法
,得於本院及法院網站為之,俾利周知,請查照。
說    明:
一、行政訴訟法第 83 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
、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
」所稱「其他方法」,法律並無限制。貴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
達時,如認網路具有公告周知功能,而屬國內、外公示送達之適當方
法,得於本院及法院網站為公示送達之通知或公告,以因應電子 e
化趨勢。
二、檢附本院 106  年 5  月 23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函、
95  年 4  月 14 日秘台資二字第 0950008837 號函及同年 9  月
1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6073 號函供參。
正    本:
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副    本: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

 

附    件:司法院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60014105 號
主    旨:
請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亦得於本院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請查照。
說    明:一、邇來有立法委員反應,目前各法律中關於刊登公告之新聞紙並無發行
量之要求,致刊登新聞紙流於形式,無法發揮公告周知之功能;且為
因應電子 e  化趨勢,並節省當事人刊登新聞紙之勞費,建議如有公
告周知之需,宜以網站之電子公告取代刊登新聞紙之方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 151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規定外,法院應命將
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
或公告之」,所謂「其他方法」法律並無限制,受訴法院倘認網路公
告係屬國內、外公示送達之適當方法,即得為之。本院前於 95 年 4
月 14 日以秘台資二字第 0950008837 號秘書長函知於本院網站提供
「公示送達」之公告服務,並以同年 9  月 1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16073  號函示受訴法院法官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者,可於本院
及所屬法院網站公告。茲為因應電子 e  化趨勢及達成公告周知功能
,爰請轉知法院依當事人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時,亦可於本院及所屬法
院網站公告。上開本院 95 年 9  月 19 日函釋關於當事人聲請為公
示送達者,暫不開放上網公告部分,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    本: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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