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801號
要旨:
租約終止後,出租人除得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租賃物外,倘出租人為租賃物之所有人時,並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租賃物。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租賃契約、終止租約、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物上請求權)。
【附錄法規】
民法第455條: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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