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28年上字第585號
要 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和誘有配偶人脫離家庭罪,原在保護其配偶家庭之安全,倘配偶之一方對於他方之脫離家庭已經同意,自無再加保護之必要,故他方脫離家庭之原因雖係由於被誘,而和誘之者事前已得該配偶之同意時,即不成立前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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