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4年台上字第5360號
要 旨: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