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寶寶痞客邦 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最愛
English日本語

刑事法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刑事法專欄(167)】判斷有價證券真偽之證明,非以囑託鑑定為絕對必要之方法


 

2011.8.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上字第5529

 

要旨:

 

判斷有價證券之真偽,原非以囑託鑑定為絕對必要之方法。原審依據有關證人之證言及其他證據,已足證明本件本票非出於偽造,因而未付鑑定,與證據法則並無違背,自不能指為違法,核與上訴意旨所稱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情形,不相適合。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有價證券真偽、證據、證據方法、證明力

 

 

 

帝謙法律事務所官方網站   :http://www.dclaw.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

 




上一則   |   回上頁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