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80號
要旨:保險契約為要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之債權契約,要保人指定第三人為受益
人者,該第三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審認被上訴人(保險人)得向上訴人(受益人)解除契約,並據以認定上訴人無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自欠允洽。
備註:本則判例於民國92年7月15日經最高法院92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增列適用法條,並於92年8月15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以(92)台資字第00445號公告之。
決議:76年臺上字第180號判例要旨增列於民法第258條、保險法第64條。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保險契約、要保人、受益人、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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