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6.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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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件刑事部分,據新聞報導,刑事責任上醫審會『已判定無疏失』,
攸關本件民事賠償責任,兔寶寶律師提供一個重要實務判決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侵權行為法規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損害,因此過失認定應採客觀標準。就醫療事故而言,所謂醫療過失行為,係指行為人違反依其所屬職業(如醫師),通常所應預見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行為義務。從而行為人只要依循一般公認臨床醫療行為準則,以及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即屬於已為應有之所有注意。又醫師在初診病患時,雖然資訊不完全,但仍必須依據病人主訴、現有病史資料、身體檢查發現及已完成檢驗等,思考可能的診斷,以便確認診療方向並採取適當處置。惟因醫學非萬能而有其限制,且醫師並非造物者,因此醫師之臨床臆診雖然未必正確,但只要醫師依照一般醫療常規進行合理檢查與診斷,即應認為無過失。
本件新聞,兔寶寶律師謹然提供一點客觀意見供參考。
(一)客觀上『診斷報告或其內容』,及診斷處置是否正確?
(二)有無行『膽囊切除手術』之必要?
(三)醫療慣例上,針對本件有無誤診?其注意義務是否充足?
(四)本件術前,是否與病患(是否為法官身分無關)充分溝通?
(五)縱算無刑事上醫療疏失,是否得訴請民事賠償?
以上問題點,謹請朋友們卓參。
另外,本件新聞,兔寶寶律師有特別標示一些內容,
請大家不妨耐心觀看,
或許不難理解,醫療糾紛處理之為難。
(我們應該尊重醫療人員之專業,然而期盼醫療人員也要恪盡專業照護義務)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2.6.8.AM.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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