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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專欄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醫療法專欄(27)】醫療疏失之基礎判定: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注意義務、臨床醫療行為準則、應依照醫療常規(醫療慣例)進行合理之檢查與診斷


 

2012.6.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相關新聞:請先參閱:誤診被割膽?法官怒告5醫師求償900

 

 

 

由於本件刑事部分,據新聞報導,刑事責任上醫審會『已判定無疏失』

 

攸關本件民事賠償責任,兔寶寶律師提供一個重要實務判決供參考: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醫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侵權行為法規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損害,因此過失認定應採客觀標準。就醫療事故而言,所謂醫療過失行為,係指行為人違反依其所屬職業(如醫師),通常所應預見及預防侵害他人權利行為義務。從而行為人只要依循一般公認臨床醫療行為準則以及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意,即屬於已為應有之所有注意。又醫師在初診病患時,雖然資訊不完全,但仍必須依據病人主訴、現有病史資料、身體檢查發現及已完成檢驗等,思考可能的診斷,以便確認診療方向並採取適當處置。惟因醫學非萬能而有其限制,且醫師並非造物者,因此醫師之臨床臆診雖然未必正確,但只要醫師依照一般醫療常規進行合理檢查與診斷,即應認為無過失

 

 

 

 

本件新聞,兔寶寶律師謹然提供一點客觀意見供參考。

 

(一)客觀上『診斷報告或其內容』,及診斷處置是否正確?

 

(二)有無行『膽囊切除手術』之必要?

 

(三)醫療慣例上,針對本件有無誤診?其注意義務是否充足?

 

(四)本件術前,是否與病患(是否為法官身分無關)充分溝通?

 

(五)縱算無刑事上醫療疏失,是否得訴請民事賠償?

 

 

 

以上問題點,謹請朋友們卓參。

 

另外,本件新聞,兔寶寶律師有特別標示一些內容,

 

請大家不妨耐心觀看,

 

或許不難理解,醫療糾紛處理之為難。

 

(我們應該尊重醫療人員之專業,然而期盼醫療人員也要恪盡專業照護義務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2.6.8.AM.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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